北京讯,就因为农民工向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讨要工程款,五峰县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将包工头彭应权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一场本不该发生的社会矛盾,历经了五年的官司,最后使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倒闭,法人彭应权落到倾家荡产、上告无门的地步。经过多年上访,彭应权依然没有讨回公道。背着“犯人”的罪名,彭应权受尽冷眼,找工作都没人敢要,最后妻离子散,流落他乡。
是“馅饼”还是“陷阱”
2005年,湖北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长将和桥蒿油路欲将对外招标建设施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彭应权得知这个消息后,就挂靠长阳县长通公司,成立了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去竞标,拿下了该工程。五峰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长通公司没有给彭应权发工资和统筹保险等,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是一种由彭应权上交资质使用费而形成的挂靠关系。
工程完工,五峰公路段拖欠工程款
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照合同约定,由彭应权垫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彭应权如期完工。但是五峰公路段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胡明武等40余农民工工资100多万元无法兑现。另外,五峰县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将彭应权租赁覃守玉案外人的拌合楼机械予以扣押。强行将覃守玉的设备查封。
后来,在五峰县法院送达裁定书后,彭应权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复议,覃守玉也向五峰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五峰县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彭应权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拌合楼的扣押。
包工头讨薪,遭遇陷害坐牢
后来,彭应权在多次讨薪不成的的情况下,将公路段告到宜昌中院。在中院审理后,五峰公路段实际还欠我方工程款200万元左右。
期间,由于彭应权多次讨薪和起诉公路段后,从而遭到五峰县政府主管交通的某副县长为首的打击报复,指使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周长龙,对彭应权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并于 20007年10月26日将他刑事拘留逮捕。随后五峰县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洪和宜昌中院审判长陈晓民根据五峰公安局办案民警陈道树、张钦铭制造的假证据枉法裁判对彭应权判刑两年。判个人彭应权犯罪所得赃款应返还给分公司的彭应权”,天大笑话… 。 “分公司是我个人企业”,我不服上诉到宜昌市中院,同年10月20日被维持原判。指控定罪彭应权重复报帐沥青款64,896元的发票,原始来源于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修路购沥青的业务往来。
记者走访了湖北省税务厅和荆门市税务局,以及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经理何向阳。指控该发票代码为:142080623101;增值税普票万元版,发票号码为;00301970;发票开出时间;2006年10月6号、购方单位;桥蒿公路、货名;3#沥青、单位;吨、数量;11,60、单价为;3900、金额:64,896元,发票上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查实;该发票领购日期是;2006年6月1日,领用增值税普票万元版,领用单位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参看税务机关查询的发票附件)让人弄不明白的是;湖北省五峰县公安局指控发票来源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但在税务机关查证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发票”?发票的公章明确盖的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是谁在造假?谁在犯罪呢?一目了然。
彭应权于200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后,多次到宜昌中院刑事申诉,要求宜昌中院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再审。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怕事情败露,于2010年8月彭应权的民事案件才得以解决。但前题是必须要彭应权撤回刑事申诉,宜昌中院、五峰县政府和公路段才同意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因拖欠的工程款涉及百余农民工,彭应权为了顾全大局迫不得已撤回刑事申诉。
在五峰县,是官大还是法大?
本案的起因为五峰县公路段拖欠彭应权所在公司(即: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工程款,导致五峰分公司拖欠农民工资达112万元。
农民工到五峰县政府多次上访讨薪。期间,五峰分公司就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开庭审理期间五峰县政府领导找中院有关领导打招呼,直接干预本案审理。后五峰县政府领导指示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应权以犯职务侵占罪为由立案侦查,捏造事实,串通隐瞒现金帐和报帐记录,提取伪证栽脏诬告陷害于彭。并对彭应权采取软禁、拘留、逮捕措施,并指示五峰县检察院、法院两家对彭应权枉法定罪量刑。
由于彭应权遭关押,致使五峰分公司起诉五峰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彭应权不能出庭应诉,期间霸道胁迫彭应权接受协调后,县政府公路段出尔反尔,不择手段赖掉了百余农民工的两百多万元工资血汗钱,并枉法认定判处彭应权二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系五峰县政府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而形成的错案。
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彭应权从五峰分公司报帐领取现金的情况。且该公司帐目不全,尚有部分单据未入帐,加上审计单位无司法鉴定资质,结论不能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标准,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结论唯一性的证明标准。正因为这张假发票,两审法院对彭应权作出了量刑定罪的依据,彭应权获刑二年的判决。
法学专家李教授对彭应权一案发表看法:五峰县公路拖欠工程款,彭应权作为一个包工头带着农民工到县政府追讨,这不构成犯罪,只能算扰乱社会治安,顶多治安拘留10天半月。宜昌中院、五峰县法院拿非法侵占来定罪也是过于草率,彭应权是个体户,难道非法侵占自己的钱财?不可思议!包括五峰县公安局一系列提供假证,捏造事实,这是个典型的司法腐败案,受害者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国家赔偿。
彭应权说:我要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赔偿我拖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和给我坐牢造成的两年误工费共计97万元;要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检法部门自我纠错给我翻案,还我清白名誉,公开道歉,并给我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如果五峰县不出面解决,我就到宜昌市去上访,宜昌市不解决我到湖北省去上访,省不解决,我就去北京上访,一直告到中央去,我相信党中央会为农民工主持正义、讨回公道,还我一个清白名声,同时对栽脏诬告陷害我的腐败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
一个民营企业就这样在官僚腐败面前倒下,究竟是谁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没有人会站出来认错。强烈呼吁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重新调查彭应权一案,对宜昌市中院、五峰县公路段,五峰县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查,对无视法纪、恶意拖欠赖账、栽脏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还受害者彭应权一个公道!(中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