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垦总局原总经理赖诗仁伙同其部下等伪造合同,欺骗纪委,阻碍执法公平公正;并将其所持国有财产“粤垦绿苑”(原名为 “侨燕阁A栋商住楼”)贱价出卖,为部分人员谋取非法私利。该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该事件还需追溯至1995年,由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为发包方,广东省电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施工方,双方就“侨燕阁A栋商住楼”建筑工程,于1995年12月19日在广东农垦原橡胶厂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原因,工程始终未能正式开工。2000年6月12日,广州市国土房产局以穗国土建用函(2000)124号《关于建设用地批文延期及更改建设用地单位的复函》同意粤垦公司、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将原批准华侨公司、燕塘公司在天河区沙河燕塘橡胶厂地段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改为粤垦公司、燕塘公司。2000年9月8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穗规地复字(2000)第749号《关于要求建设用地内部调整转名的复文》批复燕塘公司、粤垦公司,同意农垦系统内部调整建设单位,由燕塘公司和粤垦公司开发沙河燕塘橡胶厂地段建设商住楼。
2000年12月2日,以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为发包方,广东省电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广州市坤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侨燕阁A座商住楼工程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为二幢28层塔楼,其中地下室3层,建筑面积48018平方米,幼儿园面积1614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1.05亿元。
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于2001年11月22日正式开工;至2004年1月,因粤垦房产公司违约支付工程款60148100.63元,导致工程于2004年5月1日停工。(此时,依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至停工时,承包方已完成包干工程的至少75%。)承包方多次去函粤垦房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部调查组于2004年10月29日、广东省建设厅于2005年1月4日也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工程监理对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协调,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3月,以“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甲方以合作开发之名义、法院拍卖之表面形式,将“粤垦绿苑”房地产项目按可销售面积价值为3480元/平方米、计价面积为46436.22平方米(最终主管部门核准的面积误差甲乙双方如实结算调整)、总价款161598045.6元卖给乙方。该转卖缘起理由为甲方未能清偿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6850万元债务,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和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甲方旗下的“粤垦绿苑”项目予以强制查封;而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同意在甲乙双方达成该协议的条件下,如期解除对有关项目查封的全部手续。
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既为母子公司,强制其子公司偿还债务的理由看起来冠冕堂皇,然而拖欠施工方、农民工工资却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是否有失国企领导处事之周全呢?!
再从转卖的价格来看,3480元/平方米的房屋单价,是否太过廉价呢?据笔者了解到的2005年,广州市十区一手住宅均价为5117元/平方米,那么楼价位列全市前一二位的天河区楼价又岂止5000元呢?据相关数据统计,2006年天河区的楼价在8000-9000元之间,天河北的新开楼盘则基本保持在接近10000元/平方米的水平。由此可见,2005年,位于天河北的“粤垦绿苑”的房价绝对远远超过3480元/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06月25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由于2005年“粤垦绿苑”尚未完全完工,实际价值当然要减去施工款项,然而这部分并不对其总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以最保守的估计,按照2005年广州市十区楼市均价5117元/平方米,剩余可销售建筑面积46436.22平方米(当时项目在广州市房管局已预售见证部分面积)计算,“粤垦绿苑”总价值237614137.74元,其90%为213852723.966元。而粤垦房产公司转让给百胜麒麟公司的价格161598045.6元远远低于按照规定的挂牌价格!涉嫌侵犯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宁波高新区海文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胜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与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宁波高新区海文投资有限公司将“粤垦绿苑”以3.6亿元转卖给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益方净赚两个亿!而此前的粤垦房地产公司仅仅还清了他所欠的债务,其他一无所得。对粤垦房地产公司而言,这样的亏本买卖当时为何做的那么爽快呢?!其中的暗箱操作、坐收渔利的行为也就显而易见了!
原审计署“铁面”审计长李金华说过,“从这些年审计的情况看,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国企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的转让卖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改革过程当中有些企业逐步把一些优质的国有资产分离到副业中去,主业的管理人员在副业参股甚至控股;三是有些效益很好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利用亲朋好友成立民营企业,将大量效益很好的业务转包给民营企业,自己从中获利;四是企业内部分配不公,损失浪费严重。五是非经济类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基地,大量的财政补贴的流失问题。”
农垦贱卖的形式大家可以参照以上五种表现形式做评判!规定国有资产要进行公开竞价、有偿转让,所得资产转让费是为用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切实保障国资企业员工的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如违反上述条款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国资企业的领导完全视公司利益为无物、置员工于水火而不顾,极尽权钱交易之能事,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不仅损害企业及员工利益;更甚者为侵吞纳税人共同的资产,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其行为实在令国人不齿,令国企人民汗颜!
令人痛心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对这些违规行为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打着改革的旗号给予支持。甚至依靠关系保护伞,无视法律的威严,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将自己的行为洗刷清白。
一方的权力机关,却不能廉洁自持,又怎能希望他们真正为民做实事!在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岂能容这样的行为放肆?!国家的蛀虫必然是予以惩罚而后快!纪委同志们、群众们都在积极行动中,终有一天,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相关阅读:
http://www.p5w.net/news/cqxw/200906/t2419116.htm
http://news.cntv.cn/china/20111111/102095.shtml
http://gz.focus.cn/news/2007-01-20/275498.html
http://news.qq.com/a/20080306/003047.htm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5888010、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TkzNg==&mid=200082195&idx=6&sn=0159bd72f0350817dd8ed7176b499395
相关资料:
1.《房地产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实际签署日期为2005年3月)
2.《侨燕阁A座商住楼工程》、《侨燕阁A座商住楼工程补充协议书》复印件
3.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