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论泰兴法院司法腐败突出表现——抗命不遵
  一、 支持法官孙玉成、刘凌启动诉讼。
  连续两次启动“一次性补贴”法律关系诉讼的主体,不是江苏省农行办公室,不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而是法官孙玉成、刘凌。法院《答复》:“我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系根据原被告所在系统省分行苏农银办(2005)532号文件规定”,闭口不谈连续两次启动“一次性补贴”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孙玉成、刘凌,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法院受理前必定要审查的第一个问题,法院吏道纯熟地将第一个扣错的扣子粉饰成正确,下面的扣子都正确。
  二、 抗命不遵,将虚构的“一次性补贴”法律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政治上必须服从党的领导,业务上以服从最高法院领导为组织纪律。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规定剥夺了基层法院枉法裁判的权力,断了徇私舞弊法官的财路。泰兴法院目无最高法院、目无法纪,恣意扩大2005年江苏省农行办公室关于“一次性补贴”《通知》的效力,压倒和取消2001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效力,践踏“契约神圣”法治原则、抹去争议焦点,浑水摸鱼,抗命最高法院。尤其恶劣的是,7年来,该院领导顽固坚持有法不遵、抗命最高法院的立场和做法,我行我素,腐败发展到一个新阶段。面对公民真凭实据举报,竞然颠倒黑白、说假话欺骗党欺骗群众,将司法腐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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