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文强同志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范文强同志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庭长,承办申请人的二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民事宅基地纠纷一案》。范文强利用职权为被申请人徇私舞弊,违法违纪,导致二个件案审判不公正执行,制假用假以假乱真,采用欺骗,篡改庭审笔录恶劣行为。
  2009年开始本人二个案件送到古田法庭,范强文处处为难很久不立案,多次用粗暴凶狠的话轰本人出办公室。打电话问案件的事他不理,他还威胁我说被告的儿子要杀掉本人,多次避而不见,他亲口对我说不管我的案件上诉到那里都还是由他来判。那么为何还要有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就由他一手遮天翻手为云、复手为雨好了。他陷害不休越来越糟。范文强亲口对我说民事纠纷案要由他说了算,侮辱案就由我邓满妃说了算。他们使出常人难以想象的馊主意、阴招损招都来。我去找范文强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他用恶言骂我,叫我不要找他,不关他的事。
  第二次开庭时,范文强拿出被告出示的照片很明显是泥土扔到墙上去拍照的,当庭范文强拿给我看时我就指出是假的、伪造的,是泥土扔到墙上去再拍的。2012年8月22日本人到上杭法院复印被告出示的假照片时又和第二次开庭时出示的不同了,又改为黑水泼到侧门上。
  卷宗里面2010年12月23日的庭审笔录是经过篡改的,是虚假的。
  2010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时,申请人明确陈述“我每次挑的都是一样的水”,庭审笔录也明确记录“我每次挑的都是一样的水”,并且庭审笔录都有申请人和代理人邹耿春的签名及按手印。但是,现在卷宗里面2010年12月23日的庭审笔录却被篡改为“我每次挑的都是一样的人肥”,笔录里面的签名也不是申请人和代理人邹耿春的亲笔签名,在签名的地方也没有申请人和代理人邹耿春的手印。显然,上杭县人民法院在弄虚作假。
  我家的民事案件法庭下来调解时,法官弄虚作假把“不允许被告通行和除草”,写成“允许被告通行和除草”。当场范文强庭长强行压制原告方,当时场面可怕极了,被告用杀人来威胁恐吓原告方,法官采用弄虚作假,背着授权委托代理人。结果法庭派钟谷辉等三名人员同来叫(已87岁身患多种疾病的又没有参与调解,根本不知情的)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手印,且没有给原告(邹炳文)说明签字的是什么,也没有给他任何东西,而且高院根本没有实际调查了解原审法院是怎样欺骗申请人的。范文强和被审请人惨无人道、丧尽天良商谋策划精心设计的骗局。
  2013年1月15日查看庭审笔录时看到笔录被改过了,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和庭审笔录明确记录是“水”的,被改为“人肥”,签名也不是我跟邹耿春的亲笔签名,签名时有我们按了手印的。现在也没有手印了。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没有出示照片,也没有提到照片一事的,笔录里被告却有照片为证。2013年7月10日本人和邹耿春到上杭法院看笔录这次又改了,笔录全部重新整理过,崭新的纸张和上次查看时太不相同,我和邹耿春的签名又改样了,也没有我二人的手印。
  2013年1月15日查看笔录时没有被告的签名也没有她的手印,也没有许坷书记员的签名。7月10日再次查看笔录却有了被告的签名也有她的手印了。也有许坷书记员的签名了,我第二天到古田法庭找许坷,法庭人员说许坷调到厦门去已经很久了。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没有出示照片的,上次查看笔录上“有照片为证”。这次改为“里面有照片为证”又多了二个字。
  范文强和被告商谋策划同流合污,使用卑鄙手段制造了这一弥天大谎。作为法务人员,知法犯法、胆大妄为、违法法纪,是谁给他这样的权利,天理国法也难容。他们的良知是什么?都说司法是正义的,司法公正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综上所述,一审法官范文强严重违法乱纪,玩弄法律,有意错判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判决。请求政府各部门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综上所述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邓满妃
  2014年3月9日
  关于从县到省各级一些法官对案件所作所为的情况反映
  致: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07年开始邹耿勋、丘运娇夫妇抢占我家的宅基地,导致本人家与邹耿勋、丘运娇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为此我多次到蛟洋镇政府、镇司法所、上杭县信访局、龙岩信访局、国土资源局、法律援助中心、检查院,从下级到上级,希望各部门能帮我调解,处理宅基地纠纷,然而,他们一直推诿,宅基地纠纷一拖再拖,事情毫无进展,矛盾进一步升级。蛟洋镇政府不但不理还采用侮辱、威胁我丈夫的恶劣行为。
  2009年10月我只好向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法庭提起诉讼,法庭一拖再拖一直不判决,严重超审限,且遭到范文强的特意刁难。副庭长钟谷辉和有些法庭人员几次凶狠推我出办公室,几次碰到我的肢体,当时场面可怕极了。
  本人到上杭法院找分管古田的陈副院长和纪检的领导,他们严重袒护范文强,本人2011年到2013年多次到上杭法院要求复印庭审笔录,范文强庭长承办本人二件案子,他不同意复印给我,他每次有意躲避本人,躲在办公室把门关上,又耍花招叫我去找院长,又怪档案室人员,法院领导怪门卫叫他们不准我进法院,又说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准我复印庭审笔录,我到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领导转上杭法院副院长郭盛元解决,郭盛元不见我推说一个星期都不在。第二次我到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领导批示上杭法院纪检组长赖建华接访,赖建华态度很不好,对我说为什么找他,是谁叫我找他的,还骂我胡搅蛮缠。我每一次去找领导,他们都不见我,法院人员采用骗我走,不断的呵斥,动手将我拖走,行为举止野蛮无礼。赖建华骗我说卷宗被高院调走了。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竟把上杭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参照上杭法院提供的经过改动过的庭审笔录来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最后作出裁定。对于我的案子,一审、二审、高院一味听信被告的弄虚作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假乱真且推来推去,被告所说的都采信,我方所说的都不采信,处处置善良于死地,让善良没地方说公理。有一次中院安排几位女法官,有一位年纪大的野蛮无礼说要我丈夫说了算,叫我丈夫不要听我的。
  本人自诉案申诉到省高院,我多次到高院信访,2012年5月24日信访,接待的领导说叫我放心回去会立案。7月30日沈(音译)法官说马上给我立案,我亲自看到他盖章了。9月13日穆(音译)法官眼神怒视着我,大声凶狠地直骂我:“你这个刁民,你不是刁民是什么?”请问省高院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欺骗百姓。野蛮行为把我赶走。本人二次到最高人民法院,无果,又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大、信访都无果。
  2012年10月25日我收到省高院10月15日做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省高院没有认真调查,偏听偏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杭法院而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后来却随便发一个驳回申诉通知书敷衍了事。他们戏弄百姓,让善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7年来我奔波各个部门信访,看到了许多冤假错案,他们违法乱纪。
  综上所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上下齐手、里应外合、严重袒护下级做虚弄假,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信奸不信忠,到处都是黑暗阴霾。司法败成这样,法律的严惩就这样无效。请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伪造证据、篡改笔录、欺骗手段、无中生有恶劣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本人恳请政府部门下来公开调查清楚,澄清事实,本人无奈只好自己来筹足资金作一切费用。综上所述,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邓满妃
  2014年3月9日
  关于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派出所向法院提供伪造与改笔录的情况反映
  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08年10月10日下午4点多钟蛟洋派出所民警吴耿攀接到邹耿勋报警后就到现场,听邹耿勋说邓满妃泼人肥到他的家里去,申请人叫吴耿攀要看清楚有没有人肥,吴耿攀也仔细看过现场,他亲口说没有看到人肥,只是被告侧门上有一点湿,申请人说这是被告自己泼一点水到侧门上再报案的,申请人根本没有把水泼到被告的侧门上去,之后吴耿攀打电话给村干部邹荣祥,叫他到现场来,邹荣祥到现场就和吴耿攀一起进被告家作笔录了。后来邹荣祥告诉我第二天到派出所作笔录时我丈夫邹耿春当时就问邹荣祥进被告家里有没有看到人肥,他说没有看到人肥。第二天本人到派出所做笔录吴耿攀打在电脑上,他打完了就叫申请人回去了。过了5天派出所打电话来到派出所调解。调解时民警把笔录给我签字,当时我的眼睛被被告泼尿烧灼无法看笔录,正因为相信民警就签字、按手印了,没想到笔录会被改过。2010年5月14日本人到蛟洋派出所调取笔录时才知道笔录被改过了。做笔录的询问人(被改为刘双有)。我挑了一担18年没有使用后流进去的水(被改为我挑了一担人肥),我没有把水泼到丘运娇的侧门上(被改为把人肥泼到她的侧门上)。
  原告在2010年12月2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质证从来没有泼人肥,当庭要求被告拿出诬蔑原告的证据,被告和法院都没有出示和提取任何人证和假照片。但在2011年2月24日本案第二次开庭(上杭法院)时,被告却有了8张假照片(照片纸质粗劣,像素不清,照片作假程度之明显),这8张假照片手写注明时间是2010年8月30日,其中两张另有写明2011年2月16日提取。
  假设蛟洋派出所2010年8月30日以前就有了这8张假照片,而刑事附带民事案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丘运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难道被告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前会不知道自己有无证据?!可见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即在2010年12月23日之前)蛟洋派出所所里根本没有也不存在这8张假照片的,而是第一次开庭后才制作的假照片。而且现场也没有人看见吴耿攀拍照,当时吴耿攀连原告被被告泼了一身的人尿他也没有把这一幕拍下来,蛟洋派出所怎么会有这8张假照片?种种事实证明这8张是假照片,因此,当时被告没办法拿出这8张假照片!
  本案在2010年12月23日第一次开庭之前古田法庭就已从蛟洋派出所提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询问笔录、受案记录表、蛟洋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假设蛟洋派出所2010年8月30日以前就有了这8张假照片,那么为什么古田法庭在2010年8月27日提取蛟洋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的同时不一起提取这8张假照片,以至于在第一次开庭的庭上法院也没有出示任何可以诬蔑原告的证据?那就是再次证明蛟洋派出所在12月23日之前根本不存在这8张假照片,这8张假照片是12月23日之后伪造的。
  本案第二次开庭(上杭法院)审理时,被告当庭承认这8张假照片确实是伪造,叫原告原谅她,而当时审判长范文强和书记员许可都在现场亲耳听到被告承认伪造的。
  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到蛟洋派出所要求调出这8张假照片的日期,所长张元铭不肯调出,还凶神恶煞的叫了另外三名派出所人员和他,共四个人把原告撵出派出所门口。案件当事人要求查看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和权利,为什么蛟洋派出所要武力对付原告这个合法合理的要求,不敢按照正常程序调出照片查看时间?他们的行为也证实这8张假照片的确是假的。
  原告多次去找案发当日出警的吴耿攀,把这8张假照片给吴耿攀仔细看后,他亲口说这8张假照片不是他拍的,他也不知道这些照片是谁拍的,更不知道这8张假照片里的场景是在哪,同时也亲口证实这8张假照片上的字迹和印章都不是他所为。
  那么,为什么蛟洋派出所还要弄虚作假,还敢在假照片上盖印写成是“蛟洋派出所民警吴耿攀拍摄于2008年10月10日”?是谁让吴耿攀作替罪羔羊,拿了吴耿攀的名字去掩盖他们作假的经过和事实?是谁公然让这8张假照片走进蛟洋派出所?是谁滥用公章为被告作掩护?
  因为假照片的事申请人多次到县、市、省公安信访,2013年5月10日到上杭公安局信访答复下午到蛟洋派出所电脑调出来看,调出来看到没有日期。吴耿攀说电脑里的照片没有案发时日期的就不是他拍摄的,我立马找张元铭所长,他避开了,后来又去找他,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解释,他十分凶狠说请申请人出去,又叫人来撵申请人出去,他立马把门关闭。
  2011年5月(我婆婆的骨灰还在时)邹耿勋家人威胁我大哥(邹耿民)说,如果邓满妃要再上诉的话你们家里还会出大事,本月25日我继续上诉了,果然27日就发现我家婆婆的坟墓被挖开骨灰不在了。当时报警了,走遍派出所、各级公安部门无果。上杭县公安局信访室的法制大队科员名叫(张文建)多次用暴跳如雷十分凶狠并说出 很无理的话对我,多次去信访,上杭公安局领导派副股级干部蓝仰宗到蛟洋派出所了解情况,结果拿了一份栽赃诬蔑诽谤我的材料给我看说别人是怎么骂我的,又不准我看清楚立马拿走了。真是让死者难眠,生者难安呀!
  综上所述,8张假照片实为伪造。请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调查,严正司法,严肃处理这些公安系统里存在的制假用假、帮助犯罪的现象。派出所内部一些人员纵容包庇犯罪,相互勾结,暗度陈仓,共同制假用假,正因为当今社会会出现冤假错案,就是被这些人恶化出来的。禁止这种行为,不能这样继续危害社会,治安败成这样,都像他们这样谁来治理国家治安呀!怎能对得起祖国和人民,给百姓带来悲伤和迫害。百姓渴望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邓满妃
  201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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