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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找其他人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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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还是合法所得到
  各位网民你们好!你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如果遇到了又能怎么办?我的案子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认为:“因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给我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认为:“财物被盗符合立案标准”并给我下达了《立案告知书》;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认为:“财物被盗无犯罪事实”并给我下达了《撤案告知书》。
  欲知详情请看我交于太原市公安局信访处李栋科长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翊瑜,女,汉族,住北京,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尚口村丁庄自然村19号。手机:15698552416。
  被申请人:小店公安分局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处理信访事项小公信访(2014)001号不服,现要求市局进行复查。
  一、要求复查的范围并书面说明:1、小店公安分局第一次向申请人下达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并公小不立字[2012″>第0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因存在经济纠纷,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包括的范围;2、第二次小店公安分局向申请人下达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立案告知书(编号小店刑立字[2013″>10001号》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立案侦查的范围;3、第三次《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撤案告知书》认为无犯罪事实,申请要求书面解释事实的范围。
  二、要求对申请人其它要求复查的内容也要求书面答复,对涉及公安秘密的事项须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否符合本案。
  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次盗窃:
  2012年8月16日早晨6:50分左右,我到位于太原市长治路190号的北京红木第一楼家具城内,去我店铺拿工具,发现商场大门口有一辆8米多长的大货车,当我到达我店铺时发现门锁被撬,进店一看,我价值1159.451万元的红木家具不翼而飞,我马上意识到与刚才的大货车有关系,当我反身出来,大货车已没有踪影,这时周边的人告诉我车向北去了。于是,我马上报警110,并打出租车追赶。在太原高速长风东服务区将大货车截住,这时亲贤派出所几位民警也赶到现场,经调查车上货物确系我店中商品。民警便叫货车司机将车开至红木楼家具城门口扣押,并把货车司机带到派出所作询问调查。据货车司机交待,撬锁盗窃时间为8月16日凌晨3点左右,是北京红木第一楼老板吴新建指使一伙人所为。
  经我自己清查店内,被盗物品价值为1159.451万元左右的红木家具;其它还有:现金2万、6000多元的IPAD电脑、5700多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各一台、600多元的三星160G移动硬盘一个、网银U盾一个、卖货收据2本、记事本4本、高端客户资料一份等共计价值为1162.681万元。
  8月17日下午17:48平阳路刑警队电话通知我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让我18日去拿通知书。
  可就在2012年8月18日凌晨1点多,货车司机趁我上厕所之机将盗窃物品拉跑。我报警后,后经刑警队调查证实仍为前货车司机所为,并让我等待处理结果。
  可是时至今日,我被盗物品仍被非法占有。
  2012年8月18日黄河电视台采访红木楼太原商场经理李君时,李说:“拉走是属实,这个合同是给北京签的,所以北京就有权利处决这个家具”。记者问:“你拉走她家具之前,你有没有通知她”。李回答:“这个我没有,我要拉了她肯定不会让拉,而且是公司老总给我们电话指示拉走的,车都是北京的车,他从那里雇的车”。
  第二次盗窃:
  2012年9月4日,吴新建再次指使人把我的商铺门锁撬开,盗走物品总价值为12.58多万。其中包括:3.8万的红木匾一块、3.97万的几千本家具画册、2.1万的上千个红木礼盒、5800多元的景德镇陶瓷古董花瓶2个、1600多元的饮水机一台、600多元的电卡、300多元的一拉宝广告3个、300多元的明清古典家具鉴赏册4本、2000多元的家具维修工具一套、3800多元的假山水一套、800多元的茶具一套、1500多元的窗帘一对、1500多元的门匾一套、80元的插座2个、510多元七盆花、450元的四块玻璃、160多元的五张画。
  我报警后,小店公安分局负责信访的王涛对我说:“没事的,到时我们都给你写进去”。
  对小店公安分局下达的“因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我不服,多次找小店公安分局平阳路刑警队队长杜旭东要求立案,杜旭东就向我要进货凭证。当我将进货清单给他时,也向杜要新的说法,杜说:“没有新的说法,让你准备进货清单,是为给你下‘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作辅助材料用的”。
  随后我找到小店公安分局纪检书记张献智反映。张对我说:“杜都已经给你下‘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了,他怎么还向你要进货清单干嘛呢?”可是一会张就改变立场了,问我说:“你是不是欠他房租?”,我说:“欠,但那是因为有争议”。张对我说:“那就得了呗,你欠他房租,他拉你家具,怎么不对吗?”。
  2013年4月16日在省人大信访局,召开有亲贤派出所、小店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参加的联席会议上,杜旭东说:“在2012年8月16日凌晨3点多,吴新建拉走家具是帮王翊瑜代管,吴还要王翊瑜出代管费14万和大货车运输费8000多”。杜还说:“他们这种不是秘密窃取,构不成盗窃”。
  2013年8月22日我到省公安厅上访。8月26日省厅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对我盗窃案的定性。平阳路刑警队队长杜旭东向大会汇报:“这就不是盗窃案”。
  省厅参会领导反问杜:“你说不是盗窃案,来,你给我解释一下撬锁是什么行为?”。
  杜找理由说:“她和红木楼商场签了合同,合同里说,她不交房租,商场就有权处理她的财物”。
  在场的法制处寇处长反驳道:“合同是双方行为,单方执行,法律上是不认可,也是无效的。”
  杜又替嫌疑犯辩解说:“商场拉了她的货又没卖,所以构不成盗窃案的第二条――非法占有。”
  寇又反驳说:“小偷偷了东西,难道没卖,就构不成盗窃了吗?”
  杜还想替嫌疑犯辩护,被省厅纪检周书记严斥道:“行了行了,不要明显得偏袒一方。”
  会议讨论结果认为盗窃罪成立,并当即下了督办令,尽快立案,将脏物追回。以上内容是一位参会省厅领导告诉我的。
  2013年9月22日立案,我多次找杜旭东要立案告知书。 9月26日,杜回答:“国法不允许给你立案告知书,不管哪条国法,反正现在就是不能给你”。 近两个月的时间,我跑了20多趟,后到省厅求助, 2013年10月21日杜才给我一张复印件,后来又找到市局领导督促杜,2013年11月6日杜才给我立案告知书的原件。
  2013年10月10日杜旭东叫我告诉他进货厂家的地址,10月13日吴新建就找到厂家,向厂家要960多万的进货清单,被厂家拒绝,随后厂家就打电话告诉了我吴新建去找他的事。10月14日杜旭东才找到厂家,作了一份960多万的询问笔录回来。
  2013年10月23日,在去北京认货回来的路上,杜劝我说:“你不要那么扭了,你想给吴新建打持久战吗?你耗得起吗?你有他有实力吗?”。
  由于立案后我的案子没有任何进展,我向太原市公安局上访申诉。
  2013年11月19日太原市公安局长柳遂记及10多位市局领导接访我时,柳对该案评论时讲:“你(指红木楼方)说清场,那你得在就近给人家找个地方放下,你不能拉到北京去呀?况且你拉走的财物价值远大于房租的很多倍,悬殊太大了,这个不合理。”
  接着就问小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主任刘凯:“现在案情怎么样了?”。刘答:“我们传吴新建了,他不来,而且吴新建到公安部告我们了。”柳反驳说:“行了,行了,别说那个了,他不来,我相信你们有办法让他来。”
  然后柳对我说:“不管怎么说,你是受害者,我们同情受害者。”
  柳又对刘说:“既然已经立盗窃案了,那我们就严格按照盗窃案的程序往下走,主要从‘盗’上做文章,先把撬锁的那个人,该刑拘的刑拘,该怎么办怎么办。先问他怎么撬得锁,用什么东西撬得,我想这个你们比我更专业,到时候红木楼肯定会拿合同狡辩,可以先不用理他。”柳接着说:“这个案子一年多了,立案也已经两个多月了,还没有任何进展,一定要加大办案力度,增加精兵强将”。
  要求太原市公安局复查:小店公安分局对本案的办理是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的事项
  一、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是否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否依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制作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三、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否依据第一百七十一条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四、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是否依据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
  五、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是否依据第二百一十条对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六、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但我持有人并未收到。
  七、公安机关对本案撤销时,是否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要求太原市公安局复查:由平阳路刑警队解释以下属于什么行为?
  2014年4月25日,平阳路刑警队向我发还被盗物品:1.三星160G移动硬盘,2.卖货收据2本。另外补了一张这次被盗走的,以前被盗报案的受案回执(案号:11001133)。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问题:“经济纠纷”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并公小不立字[2012″>第0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因存在经济纠纷”。本案的经济纠纷到底是什么?请看嫌疑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市场招商合同》第五章第二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嫌疑人不去法院起诉,而采取故意盗窃行为,是想利用合同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至于在合同第五章第一条第3款里面,嫌疑人有权处理申请人的家具一项,那是嫌疑人故意隐藏在合同条款里,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是预谋犯罪所使用的伎俩。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五章第二条与第一条第3款即是不懂法律的也知道那条那款合理合法,因第五章第一条第3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已起诉至小店区法院,要求判决无效,现法院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部分
  一、《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嫌疑人是明知拿房租合同为借口,对被害人形成巨大危害,由此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三条,一切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本案中,嫌疑人拿房租合同很小的民事纠纷,来侵犯被害人巨大的私人所有的财产,应由犯罪进行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在本案中,2012年8月16日中午,平阳刑警队将货物扣押后未作任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涉嫌玩忽职守。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察、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逮捕。在本案中,用太原市公安局长柳遂记的话说:“既然已经立盗窃案了,先把撬锁的那个人,该刑拘的刑拘,先问他怎么撬得锁,用什么东西撬得。立案已经两个多月了,还没有进展”。本案办案警察不会不懂办案的手段吧?这种技术还需要申请人来传授吗?具体到本案,谁指使的、谁撬得锁、谁装的车、怎么雇的车、有多少人参与作案、公安侦察清楚没有?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没有侦查、调取、收集证据,该案应是办案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新刑法条文释义》的解释(第1141页,第1145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没有发觉和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财物所有人发觉。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既遂。在本案中,货车司机交待是半夜3点撬锁进店;红木楼太原商场经理李君承认:“拉家具前没有通知申请人,通知了她肯定不让拉”。该行为符合是针对申请人对财物没有发觉和嫌疑人认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发觉。依法应为秘密窃取。嫌疑人把申请人巨额财物拉到北京,其行为不能为合法,使申请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现实是嫌疑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控制即为占有。嫌疑人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盗窃罪所具有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辩论部分
  CCTV说法栏目讲了这么一个案例:甲方欠乙方钱,乙方把甲方约到家里,管吃管住,允许打电话让家人送钱来,但不允许甲方出门,报警后被定为非法拘禁罪。警方定案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即为非法拘禁。依据国家法律即使乙方诉甲方判决胜诉,也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方无权自行解决。在本案中,争议的房费仅是申请人认为2个月5.4万元,嫌疑犯说欠6个月15万,这种争议常识告诉人们须通过诉讼解决。嫌疑人预谋犯罪时就在合同上作了手脚,房费争议实际是嫌疑人备用的一个作案工具,发现了就说经济纠纷,发现不了盗窃成功,这是瞒天过海,戏弄法律。就如市局柳局长所言:“他们拉走的财物价值远大于房租的很多倍,悬殊太大了”。但对于这个儿童常识,小店公安分局是不需要孙悟空的火眼金睛,就能识破妖怪惯用的碍眼法。在本案侦办过程中,个别公安干警为嫌疑人充当说客,为嫌疑人通风报信(透露厂家地址),为其充当辩护。申请人怀疑是否嫌疑人给其写了委托书,让其充当代理人、辩护人,而对申请人百般刁难。
  如果嫌疑人这种行为不被追究,放纵这种行为,就等于承认其合法化;如果社会允许这种行为都会去效仿,那社会岂不乱了秩序,还怎么建立法治社会?这种利用非法手段来攫取巨额利益,如不受打击,而受到保护,黑社会刘汉就是这样发的家,他的财产是犯罪所得,这是让法律蒙羞、这是法律的耻辱、这是法律的失败。嫌疑人的第二次盗窃是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和国家法律,也是挑衅公安机关的智商,侮辱公安的智商,情节十分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
  小店公安分局第一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为“因为存在经济纠纷”,而给申请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一次小店公安分局对已立案而又撤销的理由无犯罪事实,是相互矛盾的。申请人不明白,那对本案立案的理由又是什么?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看法,不能代替法律。
  综上所述,小店公安分局的撤销告知书认为无犯罪事实而将本案撤销,应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立案复查申请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请上级领导予以支持。
  我开店是拿北京的房子抵押货款,四处私借来的钱开的,现在店没了,没有了收入,还要借钱还银行的货款,每月都要还贷款1.4万多,吃饭都已成问题。
  尊敬的太原市公安局领导:没有受过这个苦,对此没有切肤之痛,能够亲历痛苦的人,可能和没有亲历过的有差别,但能理解痛苦,并作出很好的理论分析,这种人了不起,很伟大。我希望太原市公安局领导做一个了不起很伟大的人物,请准予我的申请请求。
  此致
  太原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翊瑜
  2014年5月28日
  慨叹中国到底还有没有清官了?到底还有没有一个能真正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吃贿赂,正直正义、真正为百姓办事的好官了?
  我这么一个小小的、事实那么清楚的一个侵权盗窃案件,竟让我在山西太原告了三个年头没个说法。警察反而颠倒黑白,往死里帮盗贼辩护说半夜三点撬锁偷走千万财物的行为构不成盗窃,那么请问他们这种行为都不是盗窃,什么才是盗窃?
  在山西,只有山西省公安厅为我主持了公道,结果却被盗贼吴新建到公安部找了人,强压山西省公安厅案撤,还狠批了省厅的领导,害得山西省公安厅现在没人敢管我这个案子,
  为什么老百姓受了委屈,想讨一个说法就这么难?而徇私枉法的“人民币警察”颠倒黑白却能安然无恙,升官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