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的情感调解如何预防?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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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日子真的有点厌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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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学硕士的消费维权之路 当遭遇不公待遇、遭遇霸王条款
此事暂时告一段落,谨以此文献给每一个关心和帮助我的同仁,每一个遭遇不公的消费者。
一、升学愉快寄行李
2008年8月30日,笔者因异地升学,在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所属西安高新水场办办理运单号为05881971的行李托运,到货地为被告所属的重庆巴南区办,具体为天星桥办。
当时,笔者应快递公司要求支付了货物运费,并在快递公司有关人员声称“不交保价费则不能办理”的情况下支付了不合理的保价金额,共计105元,其中,对于保价金额,笔者当时提出质疑,快递公司的答复是公司规定现今所有货物运输必须支付保价金额,否则不予办理。笔者当时已租车将行李运至此处,因车费昂贵,无奈接受。
笔者当时询问高新水场办货物运到目的地需多久时间,快递公司人员称最多一周,笔者在计算了时间后同其签订了货物运单,于9月初到学校报到,然急需的装有生活用品行李却迟迟不能运到,直至2008年9月13日方才运到。
二、迟迟运到且严重破损丢失的行李
笔者在约定的日期迟延达一周之久后才收到快运公司的行李到达通知,怀着复杂的心情到达取货现场后,却发现四件行李外包装全部油污破损,破损不堪,无奈,提出理赔要求,在遭到婉拒后,笔者要求天星桥办开出破损证明,天星桥办当时就予以拒绝,声称需由西安办事处提供,进而是没人搭理。
在笔者提出再没有人负责就找消协后,才得到一个电话,要求笔者自己打。笔者随后多次拨打西安办事处电话,在多次主张后,西安水场办提出可在提交理赔申请一个月内予以赔偿,不需要开破损证明,并保证能够赔偿。笔者千辛万苦等来的继续使用的行李已经面目全非,快递公司却互相推脱,不肯给一合理答复,连开出“破损证明”这一正当要求都不予支持,更无人协助查看损失情况,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艰辛的理赔经历
2008年11月,笔者在两个月后再次拨通了西安水场办的电话,询问快递公司之前承诺的理赔情况。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自己无权处理理赔,需交由特定的理赔机构处理,并劝说笔者“你这样没意思,就赔那一点还不够自己费事跑腿电话费呢!!!”。
听到对方这样说,笔者除了愤怒还是愤怒。称:“我是学法律的,如果我不能替自己维权,那么将来如何为别人维权。”在笔者的坚持下,对方很不情愿地告知一电话,称该部门才是负责理赔的部门。
打通电话后,对方指出,理赔需要提交理赔申请,货损证明,货物价值发票等资料。笔者询问到哪里开破损证明?对方称找当时货运机构。笔者再次拨打西安水场办的电话,并质问其不开证明和敷衍的原因。对方在略微表示歉意后再次亮明了自己观点“你这样做没意思,赔下来成本都比你要的钱多。你应该明白利害,何必呢?”相当震惊,余音绕梁,笔者三日不知肉味。
在笔者一再坚持下,西安水场办同天星桥办取得联系答应开出证明。笔者再次前往天星桥办事处,后经多次主张,方取得原本早该取得的破损证明一份。在同水场办负责人的最后一次通话中,被告方再次劝说笔者“我很佩服你的精神,但你这样何必呢,就那点钱,你自己这样做的成本比那点钱会更高的,我建议你还是算了吧”,再次很不识抬举的坚持,对方称公司规定理赔需时3个月,请安心等待。2008年11月7日,笔者按对方要求寄出理赔所需材料,2008年12月9日,笔者托朋友将该材料递交西安水场办。
四、石沉大海的答案,无奈走上诉讼
至2009年4月15日,四个多月过去了,笔者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再一次被对方欺骗。整个过程中,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从佳吉快运公司网站看,这是一家大公司,服务质量怎么会如此之差?他们是这样对待每一个理赔客户的吗?他们不怕相对方起诉吗?
当日,在同快递公司索赔无果后,笔者向运输到达地也即原告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惊然发现格式条款
起诉前,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笔者仔细查看了货物运单背面条款发现了这一条,“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基于职业思维,笔者马上意识到,这一条款很严重。相对其他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笔者当时在心里算了一笔账,坐火车去上海往返一次路费为一千余元,从交诉讼费到开庭至少需要往返三次,乘坐火车往返一次需要四天时间,这样仅仅在途时间是12天,费用是3000元。开庭期间至少还需在上海停留两天,期间食宿自理,这是在车次时间等一切配合自己开庭并且不在上海浪费一分钟时间的基础上计算的。在不请律师、不做停留的基础上,原告一人诉讼至少需耗时14天,费用6000元。
如果要去上海诉讼,那么这正应了对方一再告诉自己的那句话,“我很佩服你的精神,但你这样何必呢?就那点钱,你自己这样做的成本比那点钱会更高的,我建议你还是算了吧”。这一条款不正是被告方一再敷衍、理直气壮、盛气凌人的背景和关键所在吗?事情发展到这里,之前的一切不合理现象似乎都可以解释了。这是霸王条款中的霸王,这是格式合同不公平的核心所在。
于是,在诉讼请求中,原告提出了“确认货物运单背面格式条款中第十一条为无效条款”,确认该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管辖利益,将其作为诉讼重点打公益诉讼,希望藉此改变此不公平现状。
2009年4月22日,原告接到自称是佳吉快运公司重庆负责人的电话,对方称收到了法院传票,原告在起诉书中反映的问题经其查证属实,就此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你要多少钱我直接给你,千八百的你说个数,我马上拿给你”,并希望原告撤诉。在经历了之前令人无比气愤的经历后,原告话语有些激动地同对方争辩,告诉对方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不公平遭遇,现在不是钱的问题,要求对方做到其他诉讼请求所要求事项。而这显然是对方无法接受的。
六、快递公司出招
随后,快递公司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恰恰是当时货物运单背面密密麻麻条款最后一条:“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9年5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支持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200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单)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不服,就此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原告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知识,从多角度详细论证了格式条款协议管辖的效力。通过在网上搜索,找出了08年海淀区法院作出的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相关判决来论证自己观点,该判决“认定格式条款协议管辖剥夺了消费者管辖利益,显失公平,为无效条款。”
2009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令笔者无语的是,笔者在上诉理由中写了4条上诉理由,裁定书中仅仅陈述原告第一条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他3条上诉理由根本没有提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七、案件移送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2009年8月某日,原告接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电话,称案件需要移送至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首先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费,然后将案件移送过去。原告提出这样明显不公,这不正印证了笔者的诉求?随后询问有没有简便点的方法。沙区法院称首先联系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看对方是否支持转账缴纳诉讼费,如果不支持则必须亲自赴上海缴纳。当日晚些时候,原告再次接到沙区法院电话,称费用已通过转账方式成功转账,案件移送至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长舒一口气,幸亏如此,不然现在赴上海自己的成本更是可观,想到之后的奔波,撤诉不失为理智的方法。这是原告第一次在内心打退堂鼓。
2009年8月20日,原告接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地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八、理性与正义的冲突
去还是不去?成了一个两难选择。
去的话,维护了自己的正义观,仅此而已。弊端多多:第一,成本昂贵,显失理性;第二,诉讼期间正值上课期间,时间冲突;第三,自己在上海孤立无援,对方如果运用诉讼技术,自己可能要在上海滞留很久。这样会在经济、时间上拖垮自己,最终放弃也成了当然之意。
不去的话,省了一笔因赴上海产生的费用,接受法院的调解自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也可以不占用时间,安心读书,不必再为此事分心。如此,撤诉成了理智选择。而原告不参加诉讼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自己之前的辛苦努力全部白费了,更重要的,我的法律女神坍塌了,正义没有了,法律人的心死了。
正义去哪里了?正义去哪里了?法律是强者的法律?弱者就该忍气吞声、接受现状?这个念头当天在笔者头脑中环绕了很久很久。当日晚,笔者将QQ签名改为了“法律不是正义的,而是技术的,是强者的利益”。藉此诉说自己的心情。
一名准律师维护自己应得权利尤如此艰辛,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又会遭遇怎样的困境?而这样的群体显然是大多数。弱势群体就没有权利了吗???
九、得民心,应招,坚持走下去
面对突然的赴上海诉讼,笔者觉得自己并没有准备好,是进是退也在博弈当中。遂决定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调整,9月11日,笔者向青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申请:“延期审理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运用法律技术同其展开论战。
青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延期审理的申请,对于另外一份重要申请则忽略掉了,即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笔者在此申请书中请求法院对快递公司的不当条款展开调查,而结果是:回避,没有准许,也没有不准许,不了了之…
笔者在天涯网上发帖求助,此贴受到了一定的关注。重庆最大新闻门户网站“华龙网”记者随后采访了笔者,采访中,邀请了三名法律专家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制作了六期视频节目,投放在网站“热点面对面”栏目中。详见链接http://cq.cqnews.net/jzcj/rdmdm/。此次采访后,专家和舆论的认可坚定了笔者的信心,笔者决定走下去。
期间,笔者向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进行了投诉,倾听不同的声音。得到的答复却是令笔者震惊的:“投诉人您好,你的投诉在提交之后,本网工作人员就已反馈佳吉售后服务处,但是一直也没有收到佳吉方面的任何回复,期间本网工作人员多次与佳吉沟通以及跟进投诉情况,但是一直没有能引起重视。对于没能给你提供有效帮助,本网深表歉意!”
3 15消费者电子投诉网对此根本无能为力.我只能诉诸法律了。
随后,笔者联系到了一名代理人,华东政法大学的一名在校学生。这样,笔者可以不用亲赴上海参加诉讼了,当然,这需要付出成本。2009年10月底,案件通过简易程序进行了裁判。静待裁判结果。
2009年11月底,笔者的代理人突然接到传票,被告知由于案情复杂,案件要改用普通程序审理,重新开庭。笔者代理人再次参加了庭审。
十、法院拒绝裁判,一个深感困惑的消费者
2010年3月初,笔者收到了青浦区法院寄出的判决书。令笔者吃惊的是,法院根本没有就此次诉讼的最主要诉讼请求“确认货物运单背面格式条款中第十一条为无效条款”做出裁判。随后,笔者接到青浦区法院某书记员电话,法院要给笔者退还160元诉讼费,此诉讼费为笔者缴纳的针对非财产部分即确认格式条款效力诉讼费。法院按笔者撤回诉讼请求处理,并善意地退还全额诉讼费(感动了一下)。后来笔者了解到,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向笔者代理人提出原告三个主体诉讼请求中的两个必须撤回,其中包括“确实格式条款协议管辖为无效条款”,给出的理由是管辖问题沙坪坝区法院已经做出了裁判,青浦区法院不用再做出裁判。
法院拒绝做出裁判,并且要全额退还诉讼费。
法院裁判令笔者感到可笑又无助,法院拒绝裁判,在民事诉讼中替当事人处分了诉讼权利,并善意人性地“全额退还诉讼费(依法律规定撤诉只退还一半,无论如何,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此表示感谢)”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拒绝给出结论。
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1、笔者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是有效的?答案明显是肯定的,当然,这个法院也不否认;2、如果是有效的,法院应否作出裁判?答案是肯定的,法院不得拒绝裁判;3、法院不予裁判的理由是否成立?显然不成立。如果理由是成立的,那就等于说沙坪坝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已经就原告的该条诉讼请求作出了终局裁判,青浦区法院不需再行裁判。4、我们再来看,案件移送到青浦区人民法院,说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就此案没有管辖权,法院没有管辖权何以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诉讼请求作出终局裁判?这无疑是一个逻辑悖论。这却是青浦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
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实格式条款协议管辖为无效条款”并不是针对该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程序问题,而是确实该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管辖利益,显示公平,属于无效的公益诉讼,笔者希望藉此改变众多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欺压一般消费者的现状,希望以后消费者维权可以不必如此艰辛。
十一、一名感恩的消费者
马上就到3 15了,不经意间,此案从发生到现在已经历时一年半有余,这期间,笔者同佳吉快递公司进行了多次博弈,整个过程中,笔者曾遭遇忽略、欺骗、和解、“善意”的提醒、调解,对方态度从自己苦苦哀求到主动认错到法庭博弈…需要承认的是,笔者现状和所学知识对自己坚持维权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笔者付出了很多心血,较大代价。在此,首先,我无意否认佳吉的服务,许多时候他们还是尽职的,只是一些成员少了些诚信、责任,多了分欺骗,令消费者无奈。其次,我要追问的是:“每个消费者维权都须如此艰辛吗?”,这是什么原因促成的?究其根本,还是那格式条款,实际上法律人为取悦老板获得利益而制定的条款,我在此称之为“霸王条款中霸王条款即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如果没有“它”的存在,维权不会如此艰辛,商家不会如此势力,消费者不会如此艰辛维权。相信佳吉的服务会得到普通消费者有效监管,会更上一层楼。
在此,我要感谢在此事件中支持和帮助过我的同学、老师、网友、媒体等等,没有你们我可能早早就放弃了,是你们的帮助让我坚定走下来。
感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协调主持和解;感谢青浦区人民法院,为当事人考虑,主持调解,并全额退还诉讼费。只是,这不是一名法学硕士想要的,不是一个消费者追求的,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十二、路漫漫其修远兮
目前,笔者通过诉讼获得了部分金钱赔偿,得到了佳吉快递有关人员的电话致歉,然而,诉讼的终极目的即“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协议管辖”却没有得到确认和解决。商家笑了,格式条款将继续成为依仗,继续深深伤害每一个参与其中的消费者。故一定程度上,我的诉讼没有成功。同时,笔者拒绝接受撤诉及诉讼费,此案还没有结束。
本案中,笔者采用了消费者维权所能用到的所有方式“协商、和解、调解、诉讼、舆论监督”,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运用专业知识同其斗争。貌似力量是强大的,然而,相比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商家,它是弱小的,远远不够。消费者如此卑微,维护如此艰辛。笔者希望有一天,不公正的格式条款能够消亡,消费和商家其乐融融、各取所需,和谐共存。这才是理想的经营模式,理想的消费模式,也是和谐社会的当然之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团结起来,以斗争求权利。
在路上。
一名消费者的宣言。
致3 15
SHGJF 201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