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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方称未发生性行为】海南万宁通报6名小学女生被带开房案,警方称经法医鉴定,未发生性行为,是否有猥亵行为等尚在调查中。有小学女生在接受调查时称有搂抱行为。监控视频显示,陈姓校长曾带两张房卡带4名女生上楼,陈某进入其中1间并与两女生同住。
1.【女生主动联系校长】6名女生8号中午在一起,其中一名女生打电话叫来她熟悉的另外一所小学陈姓校长,该校长给女生1000元后离开。晚上9点,女生又叫来陈姓校长一起唱歌喝酒。其中2名女生联系当地一家政府单位冯姓员工,随后冯姓驾车带她们到旅馆开房。
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6年级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今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目前二人已因涉嫌猥亵幼女被警方刑拘。(人民日报)
近几年并定性为 “嫖宿幼女罪”的案件可真不少,更巧合的是,不少案件的主角就是我们的“公仆”,我们的“父母”,我们的“青天”——政府公职人员。
从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采阴”,到贵州习水嫖宿女高学生案,从浙江丽水强奸女高学生案,到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幼女案,从兰州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胡某涉嫌嫖宿幼女双开案件,到这次万宁市小学女生被猥亵事件。一起起惨绝人寰、怵目惊心的“嫖宿幼女”案件令人发指却又屡发不止。
案件背后,透露出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情况的日益严重。受害人不仅幼小的、未发育完成的身体受到了重创,心灵也盖下了难以除去的阴影。小小年纪就因为莫名其妙的“嫖宿”而背负起卖淫女的罪名。只怕这一辈子都将活在阴影之中了。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校园的安全保护措施都亟待加强。否则万宁市后郎小学案件不会为幼女受侵划上终结的句号。
一种特色——嫖宿幼女罪
又见“嫖宿幼女”的字眼。先来科普一下,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被民众诟病,已经不是一次两次。公职人员性侵幼女的恶性事件近年来再的发生,而且案件基本上都被定罪为“嫖宿幼女”,施暴者几乎是无一例外被轻判,这一不公平的现象也使得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不绝于耳。
“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罪名。在美国,“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确信女孩已经到了法定年龄,受害人的年龄也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各州对法定年龄的界定不同,从14岁到18岁不等。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即触犯了强奸罪。
看看世界其他国家,无论自愿与否,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与之发生性行为一律定罪为强奸,法律不会因为你的特殊原因或特殊过程放你一马。
双重不公——一个侥获轻判,一个身心受创
“嫖宿幼女罪”的结果是一个双重的不公。从犯罪方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依刑法360条第二款之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他们犯下的滔天大罪相比,这是多么不相符合的小小惩处!而从受害方看,不仅自己受到的伤害没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还蒙受了“卖淫”、“被嫖”的不白之冤。一个未成年的花季少女,身心都受到了不能缝合的重创,从此将生活在不见天日的阴影之中。
事实证明,“嫖宿幼女罪”对于有幼女嗜好的公职人员而言,是一个钻了空子的后门,但对于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而言,是一条受了伤后又受了冤的不平之法。嫖宿幼女罪,实则是为涉案公职人员脱罪,给未成年少女蒙上不白之冤。同时也让人无法理解,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给予未成年少女的更好的保护?
可就是这么一条与正义和民意完全背离的法律,居然冠名堂皇的存活了这么多年。任凭多少怵目惊心的“嫖宿幼女”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任凭舆论声浪怎样扑面讨伐,任凭一大波质疑的来来去去,它仍然屹立不倒,坚定忠诚的引领高官权贵走向“公平公正”的大堂,视而不见的将弱势群体置于有苦难诉的处境。听见哭声了吗?那不仅是幼女在痛诉自己的遭遇,也是不平者哀鸣自己的无奈。
三个缺口——法律缺口,校园安保缺口,自我保护缺口
首先,“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缺口在哪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对增设“嫖宿幼女罪”的解释是: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看到这些,不禁提出以下疑问:
第一,怎么知道此少女是否未满14岁呢? 2003年1月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此发出公告,即男子如果确实不知道少女不满14周岁,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给一些嫖宿幼女者逃脱刑责留下了机会。
第二,如何断定少女是否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呢?若如女孩还少不更事,蒙受欺骗,又该如何定性呢?
第三,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呢?
“嫖宿幼女罪”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道法律缺口,是强奸的一道后门。对于这种恶行,不仅不应该轻判,更应该严查和严惩,应出台更严谨和有效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其次,幼女受侵,校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之前的多起校园恶性伤害事件为我们敲响了校园安保问题的警钟。
第一,就此次的万宁性侵幼女案来说,作为一个学校的负责人,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毫无师德师道,竟然做出如此衣冠禽兽之事,令人发指,也令人疑惑,这种道德败坏的人是怎么混入教师队伍并一步步坐上校长高位的?校方与官方的狼狈为奸,勾搭犯罪背后的隐情需要严查。教师必须严守师德,对学生安全负责,这是保证学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对于学生的安全,校方责无旁贷。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保护学生的身心安全是首要的责任。校园是否应该给我们一个安全的保证?家长将孩子送至学校,难道还要天天担惊受怕?学校务必要出台相关的措施,如安全问题讲座、与家长的及时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学生动向等,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三,校方应该加强安全教育,让学生提高警惕。
最后,未成年人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社会或司法机关的事情,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未成年人自己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一,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的最有效措施是求助法律,而不能盲目行事。
第二,抵制不良影响,自觉保护自己。未成年人容易受到游戏、金钱或新鲜有趣的事物的诱惑。许多不法分子也利用这一心理,让自己有机可乘。因此要自觉远离不良诱惑,提高警惕。
第三,提高警惕,防备他人的搭话,即使是认识的人,如果要带自己离开,务必要给家长通报事情的缘由。
第四,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熟知各种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以之为教训。学习自我保护的一些方法,避免上当受骗或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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