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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是全国第120个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五巷涵西街’为历史文化街区。主席青年时期在泰州读书居住的房屋就在‘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内。该处街区保存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存有古井、古桥、古树和稻河、草河等历史河道以及相关的历史环境要素,整个街区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且保存完整,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2009年4月份,该街区被‘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稻河古街区改造复兴建设之名进行立项拆迁,拆迁期限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31日。同时成立了一个‘泰州市稻河古街区改造复兴工程现场指挥部’刚开始拆迁时对外信誓旦旦地公开郑重承诺:(1) ‘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 改造项目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并不是商业开发工程。(2)按照总体规划,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对街区内文保和46处重要历史建筑必须进行保护修缮和维护。(3) ‘历史建筑’得不到好的保护,一个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街区可能会在我们手上毁掉,这恐怕是无法向我们的后人交代的呀!(4)会充分尊重街区群众的意愿,对于确实想回到街区居住的居民,在按照拆迁政策先行搬迁的前提下,会按照市场法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5)整个拆迁过程中我们将坚持依法办事、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六公开’制度,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全面接受广大拆迁户和社会各界监督。(6)我们再次向大家郑重承诺:我们将坚持依法拆迁,阳光诚信拆迁,所有拆迁补偿结果全面公示,所有拆迁工作全过程接受监督。――拆迁方以此承诺骗取了广大市民、被拆迁户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信任。
  随着‘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项目工程的推进,事实给了否定回答,真像被拆迁事实所揭露公开,拆迁方对外公开的郑重承诺,都是谎言。事实就是拆迁方打着历史街区改造复兴的旗帜,实施商业开发违法拆迁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损毁历史建筑群和古民居。
  事实和理由:‘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严重违法拆迁的事实根据:
  〈1〉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是依法取得。(1)根据2010年8月10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成交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的土地出让结果公告。证明泰地储告[2010]8—3号A、B两幅地块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出让竞得单位为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40年)、城镇住宅(70年)。(2)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拆迁人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拆迁人取得该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9年4月份,是明显违法的。(3) 拆迁人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具备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的条件。(包括申请拆迁纠纷裁决)(4)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至今拆迁单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以上五证,及办理五证的相关文件资料,明显违法。
  〈2〉根据泰州市规划局泰规公示[2011]087号、泰规公示[2011]118号,显示为‘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的规划许可,而非拆迁人‘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证明拆迁人无权对该地块进行拆迁,无权对该地区住户居民申请拆迁裁决。
  〈3〉拆迁人‘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不是依法取得。(1)延期多达7次以上,有脱档不衔接的事实,在2010年9月16日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泰地储告[2010]8—3号A、B两幅地块后,拆迁人没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多次违法延长拆迁期限。(2)更是违反了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08〕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要切实加强对拆迁许可期限的管理,原则上一个拆迁项目只能延长一次许可期限”的精神。很显然泰州市人民政府是不认可多次延期的行为的。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未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可以多次延长的规定。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多次拆迁许可延期的行为也属违法,不符合政府立法原意。
  〈4〉违反行政公平原则:(1)拆迁人‘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局长、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相当于自申请、自颁发拆迁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规定及行政公平的原则。(2)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所明确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3)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重要精神。
  〈5〉所作承诺全是谎言被事实揭开﹕(1)根据2010年8月10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成交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的土地出让结果公告。证明泰地储告[2010]8—3号A、B两幅地块的出让竞得单位为‘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40年)、城镇住宅(70年)。(2)证明了该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并不是公益文化事业、并非历史街区保护,并没有按照《保护规划》执行保护修膳。就是纯商业开发工程,先拆毁真的古建筑再仿古重建后卖好价钱。附:五巷涵西街—泰州历史文化街区—盛大开盘热线0523—86085858
  〈6〉城市总体规划和承诺沦为一纸空文,街区内46处重要‘历史建筑’大都已被违法拆除,违反了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一系例法律法规:(1)拆迁人违反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泰州市文物局:泰文物发〔2010〕22号文件的规定,无视街区内46处重要‘历史建筑’已列入《泰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一览表》并注明表中历史建筑及地理位置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事实。违反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规定。(2) 违反了泰政办发〔2009〕38号文件关于《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大条第(三)条:街区内3处文保和46处重要历史建筑物,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将建筑物内的所有构件拆除、损坏或变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3) 违反了泰政办发〔2009〕96号《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有关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的规定。(4) 违反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5) 违反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相关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定。(6) 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
  〈7〉拆迁评估机构系拆迁人单方选定,违法违规。(1)违反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2)违反了《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规定。(3) 证明了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存在程序违法,未按照规定经双方共同选定,不能体现被拆迁人的意愿。(4) 实体方面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无评估交易实例及相关证据证明,所评估的区位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结果没有公示和说明,有失公平公正。(5) 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8〉整个拆迁过程暗箱操作违法强拆毫无公平公正可言,(1)所承诺的所有拆迁补偿结果全面公示,至今四年多了也不曾有一家一户的拆迁补偿结果进行公示。(2) 对街区内未曾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住户,拆迁单位人杨言将强拆,上门行凶恐吓,直接将被拆迁人关进所谓的‘学习班’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形下将历史建筑房屋违法强拆。(3)拆迁单位打着所谓“政府行为”、“公益事业”拆迁旗号,欺骗国家、欺骗百姓无视国家法律,所实施的违法、暴力拆迁行为依法应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严惩。
  〈9〉政府插手商业拆迁开发,滥用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非法裁决,没有依法行政:(1) 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等规定。(2) 在实际商业开发拆迁中,存在着市级人民政府不遵守以上法规,以“由于裁决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所以该裁决案件由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为理由插手商业开发拆迁裁决,超越法定职权全无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是以言代法。而却没有依法追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成为拆迁人的法律责任,不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拆迁人官商合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问责。明显是纵容官商勾结、纵容违法拆迁。(3) 违反了: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尤其违反了第五条: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综上可见:有关部门无视国法政令,违法强拆历史建筑的行为,实在胆大之极,目无法纪。与党中央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精神直接背道而驰,势必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继续高度重视国务院严禁强制拆迁的政令,维护党中央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对泰州有关部门人员的错误、违法行为严格查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还人民群众一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