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我是江西省武宁县招商引资过来的投资商人周修杰的孩子。2005年我父亲经人介绍来到武宁县考察投资,经实地考察及当时政府对外来投资商人投资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百般热情,我父亲欣然决定扎根武宁投资兴业。于是,在政府一系列的承诺下,我父亲分别投资了两个项目,一是收购了当时政府急需改制的县农机厂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即九江市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小区),二是在武宁县新开发的万福工业园区购买了20亩土地兴建江西省杰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电脑配件生产。
我父亲在武宁县投资建设过程中受到了许多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当地官商勾结,掠夺我父亲的财产,虽经司法程序但却得不到保护,因为司法途径也已经成为他们掠夺财产的一种手段,这致使我父亲的巨额财产被他们强取豪夺散失殆尽,之后我父亲多方奔走相告,结果武宁县个别领导为打击报复,指使当地公安机关以莫须有的“重婚罪”将我父亲刑事拘留。鉴于我父亲目前的境遇,我不得不向各位控告如下:
第一、武宁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插手经济纠纷,非法干预案件的审理。
我所控告的第一件事为九江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都市花园小区项目,该项目在兴建初期,由于当时政府的支持,我父亲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完成一系列的审批报建手续后,便开工建设。在该项目完成一部分后,因县领导的调动,给我父亲发函称武宁县禁止建设别墅小区,而在此之前我父亲已经将该项目所有的手续全部办好,但新任领导却全盘否认,致使该项目不得不停工待建,而且还需要重新调整规划进行报批。为此我父亲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同时重新规划报批手续仍旧无法顺利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县领导强行介绍秦小宁等人介入与我父亲合作开发,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
由于领导的频繁调动,对起初的报批手续又不予承认,小高层公寓楼的建设规划手续又长时间得不到审批,致使该项目长时间停滞。此时,秦小宁等人却开始无理取闹,要求退出合作,并称其投资款为借款,要求我父亲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我父亲予以拒绝后,秦小宁等人先后多次带领社会人员登门闹事,进行威逼恐吓,严重威胁到了我父亲的人身安全,导致我父亲长时间都不敢在武宁县居住。面对秦小宁等人无理取闹,我父亲作为外来投资商人,人生地不熟,因此,选择了避让的态度。
但令我父亲无法接受的是,在我父亲外出暂避之时,由于武宁县法院副院长聂俊(据称其在秦小宁等人的投资中占有股份)的非法干预,武宁县法院竟然与秦小宁等人沆瀣一气,作出判决否认我父亲与秦小宁等人之间的合法合作关系,认为秦小宁等人的合作投资款为借款,并违法判决我父亲承担每月高达3.5%的利息,这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武宁县法院判决我父亲承担3.5%的月利息也是违法的。
在该案审理完毕以后,秦小宁等人与我父亲商谈,让我父亲将整个项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继续开发建设,但由于他们提出的条件苛刻,我父亲无法接受便予以拒绝了。后便不断遭到他们的威胁,聂俊副院长称如果我父亲继续这样不“配合”,是会将我父亲关押的,被逼无奈之下,便在聂俊副院长的办公室与他们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书也是聂俊副院长提供的),将都市花园小区项目全部转让给秦小宁等人。
第二、关于江西省杰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住宅、土地作价300万元转让给秦小宁等人的约定。
在我父亲与秦小宁等人签订的合同书中,第六条约定,将我父亲在万福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江西省杰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住宅、土地作价300万元转让给秦小宁等人。对此条款的约定,秦小宁等人却诉称是作价300万元抵偿, 非法要求我父亲将上述财产全部转让至他们名下。秦小宁等人先后三次为此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我父亲及代理人据理力争,武宁县法院在没有法律支持秦小宁等人诉请的情况下,本应判决秦小宁等人败诉,但武宁县法院却私底下与秦小宁等人沟通,让他们撤诉。在诉讼过程中我父亲就该案的管辖提出了异议,并依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依法提出反诉,但武宁县法院却称我父亲的反诉超标的,超出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并驳回我父亲的管辖异议申请。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保护行为,同一事实,秦小宁等人多次反复起诉,武宁县法院都依法受理,面对300万元的标的,武宁县法院仅收取诉讼费100元,而我父亲依据相同事实依法提出反诉,却被告知超标的,超出管辖范围,不予立案,导致我父亲状告无门,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秦小宁等人这种视司法程序为儿戏的行为,如此嚣张的行为,完全无视我们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武宁县法院作为公共司法机关,却成为了他们这些人个人的司法机关,法院的领导与他们官商勾结,共同欺诈外来商人,强取豪夺他人财产,与土匪流氓地痞无异。
武宁县法院在秦小宁等人的第三次诉讼中,判决支持秦小宁等人的诉请,将合同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的转让无理的推定为“抵偿”。 我父亲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刚开始,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宁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在管辖和事实认定方面确有争议,应予改判。但没过几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发生急转,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做出了判决,维持了武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当时此案主审法官只能是唉叹“因为司法不能独立,有时候领导硬压下来想公正都没办法啊”。事后听说是时任的九江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潘熙宁给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招呼”施加压力,要求予以维持原判,而使该案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判。潘熙宁为该案被告中一名股东的亲戚,但我父亲无法得知,但潘某确实为武宁县人。面对秦小宁等人如此嚣张的行为,面对当地官员如此腐败,如此滥用职权官商勾结的行为,我父亲已无法再次相信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但相信上级政府、上级检察院是公正的,因此,希望各位领导能严查此事,还我父亲一个公道,也给当地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构建一个美好的法治社会。
第三、关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某些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法变更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我父亲通过竞卖方式取得了武宁县月田路西侧(原农机厂西侧)编号为20050602的宗地的使用权,使用权人为我父亲,并签订了书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年11月份我父亲意外得知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变更为九江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是立即委派律师前往该局了解情况。经查阅相关案卷,发现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某些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法将我父亲名下的土地所有权变更为他人。该局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之行为如下:
一、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变更土地所有人决定所依据的文件为我父亲“周修杰”、 九江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三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协议》,但该《变更协议》不但是事后补充的,而且系伪造的。
在查阅案卷前,我父亲从未见过该份变更协议,也从未向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过申请变更使用权人,可这份变更协议却签署着“周修杰”的大名,并且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居然也作为当事人一方在变更协议上赫然盖章。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内部工作人对协议的真假不加审查,私自加盖该局公章,纯属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之行为,此乃其一。
二、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滥用职权,与他人共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父亲作为使用权人,已获得武宁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该局在变更过程中,却从未履行告知义务,既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原转让合同,也未要求其将所拥有的原使用权证交回,而是在我父亲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变更为他人。正是由于该局的故意不作为,滥用职权背地里违规操作,才导致我父亲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么久,却毫不知情,此乃该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之二。
三、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该局工作人员在审核意见中称:“我与申请人共同向其申请”,而我父亲从未向该局提出过申请变更使用权人,这完全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这让我更加确信,该局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与他人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行为,此乃该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之三。
对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无视国家法纪,知法犯法,与秦小宁等人内外勾结、滥用职权侵害我父亲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政府机关在我们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更加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理应依据国家法律给予相应惩处,望各位领导予以查处。
第四、关于武宁县个别领导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在上述多起损害我父亲利益的事件发生后,我父亲为维护滋生的合法权益,向各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中央巡视组进行了控诉,武宁县个别领导获悉后,为避免相关部门查处,指使武宁县公安局采取相关技侦手段,以我父亲涉嫌重婚罪为名,将其从外地抓捕回武宁,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而事实上,我父亲根本就不构成重婚罪,我父亲与我母亲1986年相识并同居,并生育了子女,但两人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1997年两人即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之后十五年来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我父亲在武宁投资期间与当地一女子徐赐丽结识,并长期保持性关系,之后生育了一女儿,但两人从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我父亲是根本不构成重婚罪的。武宁县个别领导以涉嫌重婚罪限制我父亲的人身自由,无非就是怕我父亲控告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以此对我父亲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我父亲在武宁县投资建设过程中,身受当地不法商人、官员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侵害,导致经济损失不可估算,且遭到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打击报复,身陷囹圄。为此,我特向各位领导呈上这封控告信,望各位领导对我反映的事实予以调查,以维护我父亲的合法权益,也为维护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