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制造的冤案!东营市中院也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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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不尊重事实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当庭制造证据、歪曲事实,制造冤案;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尊重事实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不纠正东营区法院的错误,歪曲事实,进行地方保护!
  1、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制造的冤案
  (2008)东商初字第1467号判决书,制造了一个天大的冤案!!
  2、东营市中院护短,也枉法!
  (2010)东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有谁认识:他们是冤案的制造者
  1、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审判长是:韩琳芳
  审判员:韩国东
  代理审判员:韩受朋
  2、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五庭
  审判长: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毕博学
  代理审判员:隋宪贞
  2008)东商初字第1467号判决书:
  楼主(原告)作为被告(山东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代理商,辛苦工作了3年,被告欠原告的产品销售差价提成等计78万余元。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当庭制造证据,捏造事实,不尊重事实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把被告山东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楼主(原告)的78万余元的销售提成款,只判给原告不足2万元。!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代理审判员:韩受朋 说:“我知道你是冤枉的,我想判给你,但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这你也知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五庭
  代理审判员:隋宪贞 研究了13个月后说:“我看出了其中的冤枉,产品销售的差价款是你的费用和工资等。也看出了原告给你的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前后自相矛盾,把应给你的款给你扣了。也想院领导作了汇报,但结论就是‘驳回’,我也没办法。我们法院一事不二议,你去省高院吧,我可以告诉你些技巧、、、、、”
  可笑的是:2010年11月17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代理审判员:韩受朋 和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五庭 代理审判员:隋宪贞在东营市中院一起和当事人原告见了面,都说这案子判的有问题。但有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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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知其心?又有谁知其意?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鲁民监字第24号裁定书: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2008)东商初字第1467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东民再终字第5号:维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商初字第1467号判决。
  让人惊讶的是:
  (1)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东营市中院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
  (2) 东营市中院又自造了一个证据《对账明细》;
  (3) 东营市中院不尊重事实继续枉法。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再终字第5号
  审判长:马日金
  审判员:李富玉
  审判员:翟玉芬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翟玉芬给原告打电话说“、、、你不服从调解,让你天天在法院门口要钱、、、、、”(庆幸的是这次通话被原告录音了)
  东营市的法院到底怎么了?难道就允许这些枉法、无知的法官任意践踏中国神圣的法律而逍遥自在吗?得不到公正,我来清理他们,不能让他们再制造冤案危害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