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中院法官郝鸿标等三法官违法行为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一审被告):徐万年,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省检察院家属院南院6号楼1单元3楼东户。
  被反映人:郝鸿标审判长、陈予、张永军,系郑州中院合议庭成员。
  反映人因股东权利被张志友侵犯纠纷一案,2010年9月20日将张志友、金西杰等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我2011年11月9日收到了郑州市中级法院寄送的(2011)郑民初字11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得知了张志友等无理起诉我的事实,我及时提出了“反诉状”和“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对张志友等三原告明显捏造事实的无理起诉进行答辩和反诉,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我起诉张志友的诉讼也在郑州中院、河南省高院进行。
  直到2014年2月24日,我持生效的我起诉张志友等几人的判决书,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政府要求履行支付张志友提存在此的款项时,却被告知张志友起诉我的判决书:(2011)郑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竟是让我赔偿他们821万元之巨款。我赶到郑州中院询问才知道了其中实属罕见的法官违法行为。明显的违法之处如下:
  1、2011年11月9日,第一次郑州中院是邮寄通知到我的住址的,这说明法院是知道我的实际住址的,况且我在此居住已经十多年了。但以后却莫名其妙的都是通知的是不构成代理关系的律师,却置我真实的地址而不顾,不通知我开庭时间,还煞有介事的进行了法院公告。如此严重地侵犯我的诉讼权利。
  2、我收到张志友等无理起诉我的诉状时,及时提出了“反诉状”和“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对张志友等三原告明显捏造事实的无理起诉进行答辩和反诉,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但判决书却只字未提我的反诉和申请书事宜。
  3、因为张志友捏造的事实“我不签字就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致造成停业损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我有大量的事实可以推翻这个荒唐的理由,并且早在2011年3月份张志友、史风丽、金西杰已经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梨园河煤矿卖给了神火集团,这个过程不但不需要我签字,甚至连我这个有10%股份的股东都不存在了,此案纯属无稽之谈。所以才出现了法官不通知我开庭时间,人为造成了缺席的假象,就是避免我当庭的举证,使张志友的非法起诉目的不能得逞。这表明该合议庭三名法官是和张志友等人是串通好的。
  如此低水平的造假(人为不通知当事人),如此诬陷巨额的赔偿(判决我赔偿821万元),如此明显的法官和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属罕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院的形象和纯洁法官队伍,特依法向贵处反映,请贵处尽快查处,需要我配合时可以随时告知,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我。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反映人:徐万年
  王明安13523058488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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